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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2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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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订保险业逾放催收款呆帐处理办法草案


台财*部订保险业逾放催收款呆帐处理办法草案


    财*部订定「保险业资产评估准备金提存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帐处理办法」草案,明订逾期放款应在清偿期届满后三个月内转入催收款项;逾期放款利息已延滞三个月以上亦同。


    草案规定,保险业对放款资产评估,应按放款户信用,依放款担保情形及预计可能收回程度,将属正常的放款列为第一类;逾期的放款资产,第二类为可望全数收回,第三类为收回有困难,第四类为收回无望。


    保险业应以第三类放款资产债权余额的五○%与第四类放款资产债权余额全部之和,为最低标准提足备抵呆帐及其它准备。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应扣除估计可收回部份后转销为呆帐:债务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产宣告或其它原因,致债全部或一部不能回收;担保品及主从债务人财产经鉴价甚低或扣除先顺位抵押权后,已无法受偿,或执行费用接近或可能超过保险业可受偿金额,执行无益;担保品及主从债务人财产经多次减价拍卖无人应买,而保险业也无承受实益;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偿二年,经催收仍未收回。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清偿期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经催收仍未回收,得扣除可收回部份后,转销为呆帐,但主管机关要求转销,应立即转销为呆帐,并提报董事会及通知监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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