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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29 1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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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常熟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干警至一起排除妨害纠纷当事老人家中进行回访,详细了解案件的履行情况,询问老人的生活现状。老人表示,居住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对法院裁判非常满意。

这样圆满的结果,来之不易。

原告老丁与隔壁邻居老金因房屋旁的十几棵树木影响其生活闹了近三十年矛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老金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法庭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之后,综合考虑当事人年龄、身体状况、诉讼成本、处置效果等因素,结合法律、道德、公序良俗角度,通过就地调解化解双方矛盾。为此,法官五下村委会,并邀请人大代表、辖区领导、村委会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历史原因、进行勘察测量、巡回开庭、共谋方案。经多方化解、耐心劝说,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和修复了邻里关系,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尚湖法庭、辛庄法庭也于近日对多起涉老案件当事人进行了回访,了解裁判自动履行情况、老人对裁判的满意度,并询问了老人的身体情况、生活现状等。

尚湖法庭干警与辖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了年迈老人的赡养问题。因原告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建议其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作为其临时监护人,并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法院通知其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使这起家事纠纷划上了圆满句号。

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的增长和社会老龄化的加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将如何更好地平衡情、理、法,为权益受损的老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生育四名子女却无家可归

耄耋老人为赡养诉诸法律

原告吴老太与案外人吴阿四于年左右举办结婚仪式,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后生育女儿吴桂及儿子吴二。吴晨、吴鑫系吴阿四与前妻所生,在吴老太、吴阿四婚后与他们一起生活。吴阿四于八十年代过世,此后原告吴老太单独生活。吴老太在年老无法工作后寄居在亲戚及女儿吴桂处,后因吴老太年事已高,村委会出面安排她寄养在养老院中。年3月,原告因病送医治疗,出院后无人收留无处居住,经村委会协调暂居住在吴二家中。原告在吴二家中居住生活一年后,吴二认为不应当由其一人承担赡养义务,就让原告搬出。年5月份开始,村委会协调原告吴老太居住到吴晨家中,同时由村委会出面找人照顾原告的生活。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吴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吴桂、吴二、吴晨、吴鑫对其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经征询原告本人意见,其表示希望住到吴二处,由其他子女支付费用。

法院查明,原告吴老太现能基本自理,现其收入每月有养老金元、尊老金元。吴老太的户籍与吴二在同一本户口本上,户主为吴二。年土地二轮承包确权后,吴二户(包含吴老太)每年土地收入(含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流转费)约元,由吴二领取,年失地安置也由吴二的妻子享受。年吴二户申请建房时,申请报告中家庭成员包括吴老太。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吴老太居住到吴二住所,由吴二照顾其起居生活;其余三被告吴晨、吴鑫、吴桂分别支付吴老太每月赡养费、、元。

法官点评

本案审理时,原告已经93岁,四被告分别为60至86岁,且吴晨罹患绝症,退休工资每月两千余元;大女儿吴鑫身体不好,每月收入仅元;小女儿吴桂身有残疾,每月收入元;小儿子吴二也是残疾人,每月收入元,其配偶已起诉要求离婚。赡养原告一事,让所有家庭成员陷入两难。

因原告与四被告均年龄较大、居住地点分散、经济能力不足,按照原告自己的意愿,居住在小儿子吴二家中较为合适,且吴二也是其亲生儿子;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原告对于吴二的房屋享有份额,居住在该房屋中也是合适的。关于抚养费的承担,两个继子女是十几岁时才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对其的抚养义务较少,在赡养费上与亲生子女应当有所区别。按照当地习俗,男子与女子在继承财产方面存在差别,因此赡养义务上也应有所区别。但赡养费的差距不宜太大,原告目前已有月收入多元,根据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持的年标准10元,判令各被告再承担元的赡养费,基本可以覆盖原告的生活性支出。

综上,法庭在本案审理中充分考虑到了各当事人间的实际收入、生活居住、亲属关系等情况,较为合适地确定了抚养方案及金额,衡平了各方当事人利益,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物价上涨致赡养费不足

老人有权要求增加

原告高某根出生于年。与妻子蒋某生育了三个儿子:长子高某忠、次子高某华、三子高某保。3年妻子蒋某去世后,原告独自居住在宅基地老平房里。由于身体残疾,原告于9年8月被高某华、高某保送入颐养院居住。原告曾为赡养费事宜于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告认为三被告每人每年0元的赡养费远远不够在颐养院的费用,遂与三被告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每年支付赡养费13元(人均4元),并给付自9年以来的医药费.30元(人均.76元)。

被告高某忠辩称:原告在外居住产生的费用其无法承担,要求原告高某根从颐养院回家居住,由三个儿子轮流看护。其愿意与其他两被告分摊原告的医药费。

被告高某华、高某保均对原告高某根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根享受常熟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但年事已高,并有肢体残疾。现每年享受村里阳光工程每月元的补助。9年至今产生的医药费为.30元。依照颐养院的标准,原告高某根属于半护理老人,年收费标准为1元/每月。

年5月,原告高某根提起赡养纠纷诉讼后,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忠、高某华、高某保每年各负担原告赡养费0元至原告去世为止;原告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的医疗费中的自负部分凭正规票据由三被告各负担三分之一。现上述判决中的赡养费给付义务三被告已在履行。

审理中,原告表示希望在颐养院居住生活,但因颐养院收费标准提高,法院原判决由三被告承担的费用不足以支付颐养院收费,故要求三被告增加赡养费。同时原告要求自9年以来的医疗费由三被告分担。对于被告高某忠要求其回家居住的意见,原告高某根表示其体弱多病,不同意回家居住生活,且其在颐养院生活期间,被告高某忠未对其进行探望。

综合相关证据及当事人意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高某忠、高某华、高某保自年起每年各增加负担原告高某根赡养费2元,至原告高某根去世为止。

法官点评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老人的养老问题主要依靠子女来解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高某根已在颐养院生活居住,被告高某忠希望原告回家由三被告轮流赡养,但原告表示不同意,且原告自有住房已年久失修,故法庭认为原告高某根继续在颐养院生活居住的意愿应被尊重。

关于赡养费,虽然本院已生效判决作出了裁判,但颐养院收费标准与已生效判决中每年0元的赡养费存在一定差距。法院认为,因物价上涨导致老年人原有赡养费不足以维系生活的,老年人有权要求增加赡养费。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每人每年承担赡养费4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结合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外,三被告应每年各增加给付原告高某根赡养费2元。关于医药费,因原告本案中主张的医药费系9年至今所产生。其中年6月14日之前的医药费已发生且已支付,原告再要求三被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年6月14日之后至今的医药费因本院已生效判决中已作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再次主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对此不予理涉。对该部分医药费,可由当事人按照执行程序等法律程序实现权利。

祝普天下老人幸福平安!

原标题:《九九重阳丨护您“久久”的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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